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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王某等与陈某某、景某某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晋01刑终511号

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东郭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住山西省运城市。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6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东郭派出所负责人、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北部新区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住山西省运城市。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24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杰、张洪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荆某某,小名“蛋蛋”,男,********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运城市公安局反恐特警支队民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住运城市。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小名“四儿”,男,******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2012年11月27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5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于2018年7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党东斌、张晓莉,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2001年6月13日因犯绑架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12日被临时羁押于山西省闻喜县看守所。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景某某,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东郭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住运城市。2017年9月14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王、荆某某、陈某某、韩某某、景某某犯有盗掘古墓葬,被告人王、荆某某犯窝藏罪一案,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8)晋0106刑初10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王、荆某某、韩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刑初10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浩峰

审判员   王 宏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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